观点丨黎东生:如何提高医保控费效果?
[导读] 医保的核心问题就是费用问题,它要解决费用从哪里来又到哪里去的问题。面对我国全民医保制度的建立和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的现实,医保控费似乎变成了必然。而一开始就将医保部门、医疗机构、医药企业、患者视作利益对立的医保控费,必然会出现骗保、推诿重病患者、监控无力等异化现象。如何分析这些异化现象并提高医保控费的效果?如果用不完全契约的视角去审视,也许会有豁然开朗的感觉。
由于人的行为理性是有限的、医保控费各方对相关信息了解是不完全的、医保交易具有不确定性等因素,注定了医保控费从一开始就是在不完全契约状态下进行的。这种不完全契约状态体现在:首先,医保控费是多方行为,行为主体包括医保部门、医疗机构、医药企业和患者;其次,医保控费必须体现各方主体的相关权利和义务;第三,医保控费各方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是难以完全表达的。
例如,医生和患者具有不完全的心理契约。医生具有诊断权、判病权和处方权,在没有得到有效的评估和监督下,医生就容易采取机会主义行为进行诱导消费和过度医疗,使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。而面对医生的这些行为,患者是被动的,甚至是默许的。
又例如,医保部门与医院之间虽然存在着协议管理关系,但由于双方权利和义务划分的不完全明确(事实上无法做到完全明确),再加上医院又有逐利的动机,医保骗保和诱导需求就成为了可能。
医药费用增长是一种世界性现象,各国都面临着控费这一难题。新加坡由于其独特的医疗保障制度,在医保控费上取得了良好的效果,2014年被评为卫生保健最具成效国家排名的第一位。新加坡独创的储蓄型医疗保障模式,使医药费用总体得到控制,不但卫生费用总支出较低,与其他TPP(跨太平洋战略经济伙伴协定,Trans-PacificPartnership Ageement)国家相比,政府卫生费用支出占GDP的比重最低。例如2013年新加坡政府卫生支出占GDP比重为1.81%,为美国的1/4、中国的1/2。
新加坡医保控费的主要经验至少有以下两点:首先,较好地解决了政府和公民的权力和义务问题。医保的主动权掌握在新加坡公民手中,政府只是为其提供不同类型的医疗保障计划,从而实现了政府支出最小化、卫生保健水平最大化的成果。其次,引入商业医疗保险制度。坚持政府和商业保险结合,政府秉承“人人为健康买单”的理念,避免新加坡人过于依赖政府投入和保险偿付。
医保控费的效果取决于各主体的利益是否协调。我国现在的医保控费仿佛就是医保部门一方的事情,医疗机构、医药企业、患者都只是被动配合。在这种控费背景下,相关主体为了各自利益都各出其招,使政府医保控费的政策效果大打折扣。
在世界上,总额预付制对费用控制比较有效,且因操作简单、基础条件要求不高等优点被广泛使用。我国目前的医保控费也主要采用了总额预付法,但由于我国医药卫生体制和国情的特殊性。同时由于粗放的医保控费过于看重对费用的控制,出现了许多困惑。
例如,对医保费用指标的困惑。每到下半年,一些医院总会面临医保资金不足的问题,于是通过少收医保病人、看病不要走医保的方法去控费。又例如,医保控费与医务人员收入不一致的困惑。一方面要控制平均住院费用、平均住院天数,另一方面医务人员又要提高收入。怎么办?提高床位周转率和使用率,能在门诊治疗的先在门诊治疗,门诊能做的术前检查先在门诊做,再入院手术……这些做法可能会对控费有一定作用,但医疗质量却存在诸多风险。
事实上,由于医保控费是一种不完全契约行为,在本质上表现为各主体的利益博弈。因此,医保控费的效果如何取决于各主体的利益是否协调。要使医保控费取得良好效果,必须做好以下两点:
首先,必须确认各方是一个利益共同体。医保各方利益虽然有差异,但在本质上却构成了一个利益共同体,它们的利益只有在对立统一中才能得到保证和实现。任何只从单方利益出发的控费,由于损害了其他各方的利益,其效果必定不会好。
其次,要科学界定各方利益的边界。这也是医保控费的重点和难点。各方利益的边界很难准确地用数据去界定,但必须坚持一些基本原则。从政府角度来说,必须保持医保基金的公平性和效率性,其底线就是医保基金的收支平衡和较高的使用效率。
例如,新医改以来政府卫生经费投入巨大,2009-2015年的7年增幅高达160.22%、政府支出总计达59102.95亿元。但是,医疗费用大幅增长的同时,很多地方却出现了医保资金收不抵支。据有关研究预测,到2024年可能基金累计亏空达7353亿元。
医疗机构必须从医保基金的付费中得到合理的经营补偿。只有这样,医疗机构才能生存发展,医务人员才能得到体面的收入。在实现了全民医保的今天,公立医院的业务收入中已超过60%来源于医保支付,任何因为医保控费而令医院收入减少的做法都是医院不能接受的。同时,根据《中国统计年鉴2014》公布的数据,2013年我国医生收入为社会平均工资的1.31倍,明显低于国际上的平均水平。
医药企业必须使自己的药品能公平地进入医保领域并有合理的价格。我国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制度的实施,目的之一就是降低药品的虚高价格。在实践中,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制度取得了良好效果,但同时也出现了重价格、轻质量的现象,一些质量优良但价格偏高的药品难以中标。
从患者来说,合理支出医疗费用并且健康得到改善和保持,是能接受的利益边界。据统计,医改7年来,全国卫生经费个人卫生支出金额从2008年的5875.86亿元上升到2015年的12164亿元,涨幅107.01%,远高于同期居民收入增幅。这是不正常的现象,必须加以改进。
丨作者:黎东生 广州中医药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副院长 教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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